本报讯 近日,被告人任某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这也成为我市首例被判处污染环境罪的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任某某是呼和浩特新城区某村的一名农民,2008年,任某某曾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满后,他又开始打起了别的主意。
任某某不知道从哪里听说石头里能炼出金子来,可以赚很多钱。于是,他找了一片荒地,买了些选金需要的设备,并且还搭了一个简陋的屋子用来存放一些材料。然后,他从废弃的石料场里,雇人拉回了好多石头,将自己买回来的各种材料、药水,按照一定的比例和石头一起放进设备中进行加工。
可是,任某某在选金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里,被检测出了大量的有毒物质汞、砷,其含量远远超过了国家标准。而任某某则把这些有毒的废水、废渣随意排放在渗坑里、堆在地面上,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任这些有毒的废水、废渣自然挥发、流淌,严重地污染了环境。更为甚者,任某某的选金场,恰好位于呼和浩特市的某片水源地上。如果不是环保部门及时发现,任某某的选金厂将有可能污染我市的水源,进而伤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2017年8月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任某某提起公诉。11月30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以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刘军 高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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