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规范我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规定,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12月29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中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自治区、盟市按照40%、30%、30%的比例进行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盟市与旗县的分成比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其财政部门制定。 《办法》中明确:国务院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办法》中强调:矿业权出让收益通过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进行上缴,取消目前自治区国土厅收入过渡户。《办法》同时还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柴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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