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大海)6月11日,自治区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2018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5月31日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办法》是在2008年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施行十年后进行的修订,是自治区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保障。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内容体现在明确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明确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和标准;明确规定了无障碍设施的管护和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明确规定了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完善了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贾莉从三个方面对《办法》的内容和如何贯彻实施好《办法》进行说明。自治区重新修订了《办法》,这对于改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的社会出行状态,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更加规范、合理、便利,切实维护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进一步提高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作用,促进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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