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发布了《呼和浩特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在呼和浩特市辖区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网站、手机APP、微信等)、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规定。
该《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及培训、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从事送餐活动的第三方配送公司应到各旗县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接受监督管理,制定送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识、统一上岗服装、统一容器标准、统一配送流程;送餐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相关送餐活动;无相应贮存、运输措施的不得配送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寿司等)、预拌色拉等高风险餐饮食品。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按要求使用合格的食品包装材料并对食品密封包装,在外包装上加贴标示品名、出餐时间、可食用时限、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联系电话、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等信息的封签;受第三方平台委托自行送餐的,应当符合“四统一”要求。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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