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大海)9月3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从10月1日起,《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区首部涉及税收保障的政府规章。
据介绍,今年7月31日,形成《办法(草案)》,《办法》经过自治区政府2018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31日公布,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实施,将为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公平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办法》共26条,涵盖了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由自治区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本部门或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涉税信息,从根本上解决了税务部门涉税信息获取难、相关部门协调难的征管难题。
在建立健全税收执法协助方面,《办法》规定,税务部门因履行税收征收职责,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还对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机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演出、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税收执法协助义务进行了细化,有效解决了税收执法中协助难、执行难等问题。
同时,在税收保障方面,《办法》规定非因不可抗力未及时、准确、完整传递涉税信息或者未履行其他税收协助义务且造成税收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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