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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报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二   02

内蒙古将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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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鑫)10月9日,自治区政府召开了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开展内蒙古“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条例》从2016年开始起草,经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的论证,自治区人大的多次审议修改,自治区人大与环资委、住建厅等相关部门参考部分省市物业管理的立法经验,最终于今年5月31日审议通过,8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修订紧紧围绕我区物业管理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平衡各方利益,强化法律支撑,在原有条款上有许多突破点,为维护广大业主、物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同时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在进一步明确物业企业和业主的义务与权利的基础上,把2016年自治区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写入《条例》,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法定地位,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条例》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等六种失信行为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探索依法建立对业主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和管理制度。这是首次把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条例》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制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上述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条例》对水、电、暖、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服务节点、费用承担等作出明确规定,原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新修订《条例》规定不符的,按新修订《条例》规定执行。

《条例》详细列出了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七种情况,增加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内容,简化了工作环节和审批程序。具备《条例》规定情形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现场考察查验确认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同时,业主可以通过委托表决、集合表决、异议表决等三种方式行使是否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意见,表决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与此同时,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通过开展“物业服务年”“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年”等活动,全区物业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区基本建立了“盟市、旗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实现了物业服务全覆盖。为提升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推动物业行业健康发展,自治区政府明确从2018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印发了《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要求各地按要求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共同提升全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水平。

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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