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鑫)10月19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发布。《条例》共40条,对养老体制和原则、家庭赡养、居家养老、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特别引人关注的就是独生子女享有陪护父母的假期。
据了解,内蒙古50后一代即将整体进入60~70岁的老年阶段。40年前,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率先响应基本国策,而目前他们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生病住院缺少护理等问题日趋严重。独生子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应当享有一些相对特殊的权利。据此,《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设立独生子女法定陪护假,这既是对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积极呼应,也是为子女履行照料护理义务提供有效保障的重要举措。
此外,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特别扶助制度,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等措施。
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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