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内蒙古实施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政策。
据介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近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通知》。实施范围包括全区所有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及幼儿班)以及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基准定额及补助标准为:公办幼儿园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600元,其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随班就读残疾幼儿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600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20元。各地区现行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高于生均基准定额和补助标准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提高拨款标准。
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按照分担比例由各级财政足额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自治区本级与各盟市按3:7、5:5、7:3比例分担,具体分盟市分担比例按年度人均财力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各盟市与所属旗县(市、区)资金分担比例,由盟市自行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日常运转所需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文体活动、办公、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园舍租赁及维护修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玩教具购置及其他各项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等其他支出。王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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