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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报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一   01

呼市首个房屋安全条例 明年实施违规 最高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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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严禁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室,不得擅自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拆改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近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市首个《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6月28日经呼和浩特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统计,首府存在安全隐患房屋有163幢,共31.39万平方米,涉及5232户,约占排查总量的2.1%。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立法纳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并在年内完成了起草、论证、调研、审议、报批、公布工作。《条例》共八章50条,对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安全责任、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为提高首府房屋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解释。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1.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室;2.拆改公共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1.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在建筑主体上开设洞口、增设门窗,拆改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2.超过设计标准和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3.在房屋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确需实施上述行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条例》同时规定,违反者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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