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我区实施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区所有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及幼儿班)以及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基准定额及补助标准为:公办幼儿园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600元,其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随班就读残疾幼儿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600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20元。各地区现行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高于生均基准定额和补助标准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提高拨款标准。
通知要求,各地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核拨经费、会同教育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经费监管。自2019年起,各地要将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不得以幼儿园保教费等收入抵顶财政补助经费。自治区将建立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考核制度,综合考评各地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经费投入机制建立、资金使用和收费管理等情况,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中央和自治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加强生均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推进信息公开,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在园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刘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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