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包头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要求其继续对被污染土壤恢复治理,并且达到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标准或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承担鉴定费26.2万元。本案是包头市检察机关首例立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马某某在无资质的情况下收购大量废旧电池,并将收购的废旧电池在其租住的院内厂房里拆解,将电瓶里的电解液倒入货车马槽内,通过一条塑料制长管将电解液导入房内事先挖好的渗坑内。废弃的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属于危险废物,但马某某对废旧电池堆存区、电池拆解区、电解液存放池均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经包头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渗坑内的废水pH值、镉、磷、铅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三倍以上,属于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经环境污染鉴定中心鉴定,土壤污染面积约110平方米,土方量约255立方米,对环境造成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6.2万元。
由于本案是包头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无经验可供借鉴,在实际修复过程中面对修复治理程序、措施、修复费用等一系列问题,无法有效解决,青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与法院、环保、公安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对该案修复治理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加速修复治理的合力,使被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治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通过落实“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立体化生态检察模式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霍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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