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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报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 年 01 月 15 日 星期二   02

呼和浩特建立商企诚信“红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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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商务局了解到,为深入推进呼和浩特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商务领域企业诚信经营的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商务环境,呼和浩特市商务领域企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1月8日开始试行。

据了解,“红名单”是指对商务领域各类诚实守信经营主体,依法予以激励的制度和办法;“黑名单”是指对未履行法定义务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采取公开曝光、权益限制、失信惩戒等措施,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的制度和办法。

“红黑名单”制度管理范围即呼和浩特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务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其中,“红名单”认定标准为开展内外贸等商务领域活动诚实守信而受到市州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表彰的,如获得“中华老字号”、 “诚信示范”称号等以及其他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经营主体。“黑名单”认定标准为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各级商务领域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提供虚假、非法的申报材料取得各级商务扶持资金的(包括财政资助、补助、奖励、配套及专项工程扶持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经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且未被吊销证照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经调解仲裁不予纠正的经营主体以及生产经营中引发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红黑名单”制度由呼和浩特市和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呼和浩特”网站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及时发布。

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除在行政许可工作中,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外,加强与发改、财政、税务、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协调,强化部门联合激励,在资质评定、政府采购、项目申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和安排。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惩戒措施,包括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与发改、财政、税务、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协调,建立“黑名单”通报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资质评定、政府采购、项目申报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在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顾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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