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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报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 年 07 月 02 日 星期二   07

内蒙古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经理管理规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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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迪威娜)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上获悉,为了有力解决一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不懂专业、不会管理的基础性源头性问题,切实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专业化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包括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理的聘任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规则》自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巴利平介绍,《规则》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为所聘任经理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规则》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不再具备履职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在聘任经理1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信息档案,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聘任经理或者所聘任经理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规则》明确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应当享有的五项权利:决策企业安全管理、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指挥调度等重大事项;决定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职能机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辞退、调整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等方面工作的副经理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考核、兑现岗位绩效目标和薪酬标准,决定奖惩等事项;决定并支配企业用于保障生产运行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费用;决定与企业承包方、承租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方签订或解除相关合同(协议),将相关方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相关方安全管理和考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则》明确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履行的三项义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为所聘任经理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赋予本规则规定的权利,保证其正常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与所聘任经理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不再具备履职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

在保障《规则》的贯彻执行方面,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在聘任经理1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信息档案;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未按照本规则要求聘任经理或者所聘任经理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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