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迪威娜)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详细阐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共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按照有件必备的原则,扩大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体现了地方性法规间的协调统一,明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了审査标准,并增加了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保障和进行监督的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区域发展协同立法方面的首次尝试,结合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践,吸收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蓝天保卫战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并借鉴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强化了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确立了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控制制度。条例的出台,将为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两部新法规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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