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指出,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明确提出,相关行业认定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日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防疫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编辑: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