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屈春莲 实习记者 戴乐)3月30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因被告王柏江、毛云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依法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据了解,该案中的二被告毛云慧与王柏江系夫妻关系,王柏江经营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双益调料行。2018年4月开始,王柏江雇用陈秀方、刘淑珍、胡连波三人,由毛云慧教授他人使用“信那水”擦除过期和临近过期的傻妹妹、邓仕等品牌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共同使用“信那水”擦除过期和临近过期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之后使用打码机在已经擦除生产日期的食品上重新打印生产日期,并将部分涂改完生产日期的食品转移到双益调料商行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二号村内用于日常经营的库房内再进行销售。王柏江、毛云慧销售更改完生产日期的食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795.80元。
基于上述事实,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 月26日作出(2019)内05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判决王柏江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罚金30000元;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内0502刑初569号刑事判决,判决毛云慧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判处罚金 10000元。
于2020年9月26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拟针对二被告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内原告向通辽市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致函查询二被告刑事案件进展过程。通辽市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9月27日复函原告《关于王柏江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件的情况说明》,原告公告期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予以支持起诉。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为由对王柏江、毛云慧依法提起诉讼。经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二被告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调料,其行为不仅构成犯罪,危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尽管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依然潜在危害,危害源头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故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柏江、毛云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7570.60元,由法院缴付国库;二被告共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内蒙古日报》《通辽日报》上发表经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