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承办中央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机构的通知》(内财金〔2021〕577号),确定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为自治区唯一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机构。该文件涉及的地方金融企业为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自2014年设立以来,累计服务挂牌企业2223家,帮助区内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233.06亿元,为542家企业提供了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托管股本668.71亿股。根据托管企业需求,2020年下半年中心正式启动交易业务。截至目前,已为托管企业完成1000万股的股权转让;为金融机构化解52.31亿元的不良债权;为各类企业7.42亿元实物资产的转让提供咨询、对接等服务,股权、债权、实物等资产的交易功能已得到全面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与价值发现功能日益增强。
作为自治区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地方性证券交易场所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将在自治区财政厅和金融办的监督管理下,严格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20〕92号)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开展自治区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协助推动国有金融资源协调发展,助力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
未来,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将持续完善配套措施,充分发挥自治区资本市场功能和资源优势,在服务国有金融资本规范管理的同时,为自治区各类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据《内蒙古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