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内蒙古商报要闻 内蒙古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打通乡村振兴路 党建联动为包头交警送清凉 稻花飘香鱼蟹肥 鄂尔多斯成了首批 “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

第1版:要闻 PDF原版PDF原版
上一版
pdf阅读器免费下载 版面导航
内蒙古商报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 年 08 月 25 日 星期三   01

8.9万公里村道实现“有法可依”

内蒙古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打通乡村振兴路

作者:

本报讯(记者 张鑫)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雲雯婧就相关情况做主题发布。

雲雯婧介绍,近年来,内蒙古农村牧区的公路交通运输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区农村牧区公路总里程达到16.9万公里,其中县道4万公里、乡道4万公里、村道8.9万公里,所有苏木乡镇和具备条件的嘎查村全部实现通硬化路,农村牧区的道路运输通行环境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立足实际,从促进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打破制约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交通瓶颈的角度出发,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公路立法,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法治化水平,通过三年多的努力,于2020年11月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资金、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60条。

《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职责,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为我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坚实的交通基础;有助于进一步理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加大欠发达地区的建设和养护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村牧区基本出行条件,提高城乡一体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的法规保障。

《条例》立足自治区实际,将我区在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充分吸收外地经验,大胆创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是一部具有鲜明特色,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除了村道纳入了法律范畴、将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和一般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以外,还明确了农村牧区公路组织保障体系;提出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要求;加强了农村牧区公路路产路权管理;建立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运行机制;促进了农村牧区公路客货运输发展;大了农村牧区公路资金保障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出台前,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关于农村公路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现行的与公路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农村公路的管理未能全面涵盖,缺乏对农村牧区公路的定义,占公路总量最多的村道缺失必要的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了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对农村牧区公路进行了详细定义,特别是对村道进行了明确法律界定,使我区的8.9万公里村道实现了“有法可依”。

未来,内蒙古交通厅将继续推进《条例》的落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由盟市、旗县政府尤其是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条例》的宣传贯彻及时到位。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对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大作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工作,把《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形成农村牧区公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编辑:超级管理员
3上一篇 下一篇4 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