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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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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将于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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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姝廷)6月24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54条94款。《条例》与《民法典》对标,充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对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燃气用户等各方责任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安全用气、燃气信息化建设、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燃气项目建设施工、涉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强化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新芳介绍,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监管、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安全主体责任。在政府监管方面,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在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方面,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约136万户,占燃气总用户的27.4%。为加强瓶装燃气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负责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燃气的,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明确燃气经营者和专业运输单位双方的安全责任。《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用气责任。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承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开始施行,对确保我区排查整治力度和效果,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各项措施,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形成燃气安全生产和安全使用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落实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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