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姝廷)6月29日上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自治区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浩蒙就《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主题发布。
《实施意见》提出,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并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加强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保障,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打通定点零售药店保障通道,支持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建立健全谈判药品门诊保障及“双通道”管理机制。
此外,内蒙古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支付范围、管理政策方面进行了改革。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个人账户由本人使用,扩展到配偶、父母、子女使用。可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但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在协同推进共济保障机制方面,完善与门诊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创新门诊保障管理服务办法,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加快自治区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浩蒙表示,医保部门将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对各地监督指导,确保2022年10月1日启动实施。2023年底前,各地将开展改革实施评估工作,不断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