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姝廷
“我这下有盼头了。”张龙有些欣喜若狂地说。
三年前的意外事故,脚里植入的钢板至今一直未取,每有阴雨天总是隐隐作痛,未取钢板的原因主要是张龙没有医保,高额的医疗费无处筹措。10月1日以后,张龙就可以用其母亲的医保卡住院了。
张龙是幸运的,他赶上了自治区《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出台。
该《实施意见》将于10月1日实施,旨在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服务,解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性不够、门诊保障功能不足等问题。明确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实施意见》突出了对个体的关怀,其中一项是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由原来的个人使用扩展到家庭共济使用。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也就是说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同时,参保人可以在国家医保APP或“内蒙古医保”APP上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业务。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家庭共济业务后,可在区内各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共济账户资金,实现了个人账户“家庭小共济”。截至目前,全区已激活医保电子凭证843.42万人,申请亲情账户(家庭共济账户)29120户。
“门诊共济”不仅是政策红利,也是“道德红利”,既有利提升个人身体健康,也有利增强家庭情感纽带。稳步有序推进“门诊共济”,必将进一步筑牢民生保障,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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