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起,由自治区药监局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共23条,明确了药品安全责任约谈是指自治区药监局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或安全隐患的行政相对人,约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给予告诫、明确要求、督促整改的风险控制措施。
《办法》列举了本地区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等约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7种情形,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约谈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9种情形及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等约谈行政相对人的11种情形。
同时,《办法》明确,被约谈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对盟市药品安全评议考核范畴;被约谈的盟市,年度药品安全评议考核不得评定为A级;将行政相对人的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加大检查频次。
(李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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