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获悉:2024年,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政策质效水平,推动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等领域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自治区已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力求用财政“小资金”撬动更多金融“大资源”流向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做好“财政+”普惠金融文章。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实施细则》主要体现了“三个突出”:
突出资金绩效评价导向——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从相关部门单位的资金支出进度、使用效益和资金使用群众满意度等角度评价相关工作,将专项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体现“奖优罚劣”的政策导向;突出资金服务重大决策部署——为支持东部盟市融入东北全面振兴、呼包鄂乌协同发展、建设呼和浩特区域金融中心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地,按照“竞争择优、兼顾平衡”的原则,内蒙古在东、西部盟市分别确定一个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作用,支持重点地区持续改善普惠金融服务;突出权责一致原则——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等众多单位,此次印发的《实施细则》,首次以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规范了各项工作流程,将切实凝聚部门合力,推动资金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据悉,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坚持把高质量推进普惠金融工作作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高水平财政金融联动,进一步做好“财政+”普惠金融文章,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纾困、促创业稳就业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