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丰
近日,鄂尔多斯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信息公示称:鄂尔多斯妇产医院检验科工作人员将三种复溶后的定标液未按说明书要求的放置于2—8℃环境贮存,而是放置于-19℃环境中冷冻贮存;另将一凝血酶时间测定试剂未按标签标示要求的放置于2-8℃环境贮存,而是放置于23℃环境中贮存。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罚款23000元。
事实上,医疗器械贮存都有明确规定,医院和医院的工作人员该负何等责任?如何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每一个问题都是一次对良心的“拷问”。
处罚之后还有什么?要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道理一点都不复杂,每个人心里都有数。针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要建立严格的惩戒体系,绝不姑息纵容。对于医院来说,该诫勉的诫勉,该免职的免职,该追责的要追责。
处罚固然重要,重拳之下,医疗器械贮存乱象的行为在一段时间内不敢抬头。但是,治理医疗器械贮存问题的“肠梗阻”还需灵丹妙药。医院工作人员、医院负责人以及监管部门都要主动作为,少扯皮多合作,要多管齐下,疏堵结合,方能在医疗器械贮存工作的路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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