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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报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 年 06 月 26 日 星期二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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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纠纷激增 呼和浩特中院出台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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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6月22日,呼和浩特市中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指引。

据了解,近年来,涌入法院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量随之激增,2017年达到4446件,是2014年的2.65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不能妥善应对和处理物业服务合同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法院面临较大的审判压力。呼和浩特市中院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实际审理情况,最终出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该《裁判指引》共十八条,对以往在审理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情形进行梳理,统一两级法院裁判标准。

其中,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如业主、业主委员会、其他物业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加以明确,并将业主范围扩大到包括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对物业公司在起诉时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催缴物业费的书面证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证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明等,进一步加以明确;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如对小区内运动器材等公共设施负有维护责任、小区内电梯负有维护义务、维护小区公共物业安全的义务,进一步加以明确;对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但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轻微瑕疵、房屋质量、暖气不热、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物业服务、自身原因未居住的、不是合同当事人或合同非本人所签、约定由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或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进一步加以明确;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包括前期物业服务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修缮的合同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义务及其合同责任、第三人致害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保安义务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车位和车辆保管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不当行使专有部分使用权的管理责任,进一步加以明确;对业主可以要求减收、返还物业费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服务管理职责或者履行职责存在严重过错、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进一步加以明确;对业主法定共有的情形,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电梯、水箱,进一步加以明确。郝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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