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鑫)7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举行。
据了解,我区最新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要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级教育部门要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学校要实行校长(园长)安全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工作机构,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方。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学校要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社会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
地方政府应以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为学校提供保安服务,并按照以下标准配备保安员: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实施意见》提出,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
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承担终身责任,一旦查实,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
我区学校要实行校长(园长)安全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工作机构,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学校保安队伍,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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