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印发,并开始执行。
《指导标准》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办学场地、组织机构、师资力量、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详细要求。《指导标准》要求,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严禁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及竞赛,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严禁培训机构招生幼儿(不足六周岁)进行小学学科教育培训。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盟市、旗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不得留作业;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标准。其中,学前教育阶段的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分别不超过25人(幼儿园小班学员)、30人(幼儿园中班或混龄班学员)、35人(幼儿园大班学员),其他教育阶段的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不超过50人。
王中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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