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于2019年1月10日发布施行。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情况,1月21日,自治区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王瑞峰介绍了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王宏科同志、公安厅治安总队政委李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意见》包括允许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地或就业地落户;全面放开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落户限制;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限制;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呼包鄂城市群实行户口通迁制度。
与此同时,《意见》鼓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推进呼包鄂城市群户籍同城化改革,促进呼包鄂城市间人口自由流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户籍居民,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在呼包鄂三市中心城区及建制镇镇区申请迁移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市区要按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地实际,及时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逐步统一城市群户籍准入标准,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对在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村牧区籍人口和其他长住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限制。这项政策将居住期限由原来的3年缩短至现在的6个月,同时,扩大了随迁范围,增加了“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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