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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报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 年 01 月 22 日 星期二   04

内蒙古让校外培训 在制度轨道上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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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张鑫)明确设置标准,规定场所、师资、管理条件……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窦贵君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情况做了介绍 ,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吕新生 ,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曹轶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局长王晓东回答了记者提问。

《实施意见》明确了4项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劳动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方式,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强化自治区领导和盟市统筹,积极落实以旗县(市、区)为主的管理责任。

《实施意见》共七个部分21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方面:明确了设置标准;依法审批登记;规范培训行为,要推行亮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和收费标准等;要强化监督管理,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实施意见》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同时,还强调了校内教育,全面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规定,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开办任何形式的校外培训、课后托管或参与有偿补课,更不得利用课后托管等途径为学生讲授新课、集体复习及辅导作业;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探索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潜力,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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