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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报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 年 04 月 23 日 星期二   08

内蒙古公布2018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作者:

本报记者 张鑫

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发布2018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呼和浩特市碧星家常菜饭店侵犯“巴盟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4月21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工商分局接到内蒙古巴盟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新城区哲理木路呼和佳地东墙外北侧新城区碧星巴盟人家饭店,涉嫌侵犯其“巴盟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在其饭店门头、外墙、门斗玻璃上标有“巴盟人家”字样,现场未见内蒙古巴盟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使用注册商标“巴盟人家”的合同或协议及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执法人员在将上述情况拍照后,责令当事人拆除上述标识,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蒙古巴盟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出具注册商标“巴盟人家”的《商标注册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诉书》。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以“巴盟人家”的名义于2015年12月开店至2017年12月4日,且没有财务账目,无法提供具体经营额统计数据,致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考虑当事人经营额可能超出工商部门查处权限,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9月26日将该案移送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2017年10月12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给新城区工商分局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新城区工商分局于2017年11月16日重新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新城区工商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碧星巴盟人家饭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0000元。

内蒙古匠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3月14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内蒙古匠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和轻钢龙骨架。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12月25日开始为内蒙古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建筑装饰工程,至案发时,已经使用龙牌石膏板5100张、龙牌轻钢龙骨架4500根。工程前期,当事人一直从龙牌代理商进货。2018年初由于龙牌代理商没有货存,且施工又急需货物,当事人随即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亚新装饰部进货,其中“龙牌”石膏板430张、“龙牌”轻钢龙骨架2550根,并交付货款28540元,目前新城区亚新装饰部现已无法联系。经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查验,认定之前从龙牌代理商进的货没有问题,对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亚新装饰部所进货物认定为侵权商品。2018年3月14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认定上述产品为侵犯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假冒产品。

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回民区工商分局于2018年5月11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内蒙古匠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其侵权产品3000多根,罚款50000元。

信阳市四季香茶业有限公司侵犯“小罐茶”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信阳市四季香茶业有限公司侵犯“小罐茶”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8年3月28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接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投诉,称信阳市四季香茶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小罐茶”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请求工商部门查处。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2月初开始,先后在呼和浩特市两家超市各店销售自己加工的“四季香小罐茯茶”“四季香小罐青茶”“四季香小罐黑茶”“四季香小罐红茶”。至案发之日,共计给两家超市供货52盒,已销售27盒,剩余25盒;每盒标价380元,52盒货值金额19760元。

经进一步查实,“小罐”“小罐茶”“小罐茶XIAOGUANTEA”是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是15908554、16791551、20426843,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茶饮料,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的“四季香小罐茯茶”“四季香小罐青茶”“四季香小罐黑茶”“四季香小罐红茶”与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于2018年7月2日对信阳市四季香茶叶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四季香小罐茶”25盒,罚款50000元。

多伦县东仓路万汇源购物广场、多伦县久缘万汇源乡镇商贸中心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12月28日,多伦县食药工商质监局接到多伦县消费者协会移交的消费者投诉件,称多伦县东仓路万汇源购物广场、多伦县久缘万汇源乡镇商贸中心涉嫌销售侵权假冒贵州茅台酒,且涉嫌违法。

经查,消费者李先生于2017年10月3日和12日,分别从当事人经营店以每瓶1290元购买了36瓶贵州茅台酒,共计金额46440元,打开一瓶饮用后感觉口感不适,并伴有头痛、恶心等状况,怀疑该酒有质量问题,并于10月16日向多伦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立即联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11月1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员对35瓶(因其中一瓶已打开饮用,无法鉴定)贵州茅台酒进行了现场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包装),属侵犯该公司“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表》。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多伦县食药工商质监局于2018年3月10日对两家违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贵州茅台酒36瓶,罚款46440元。

内蒙古金璐强商贸有限公司侵犯“BOY”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4月25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举报,称内蒙古金璐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BOY”牌服装、鞋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内蒙古金璐强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侵犯了“BOY”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内蒙古金璐强商贸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罚款30000元。

赤峰市红山区嘉蓝五金胶行侵犯“长鹿”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5月16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东长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投诉,称红山区嘉蓝五金胶行销售的“长鹿”玻璃胶和密封胶涉嫌侵犯其“长鹿”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10日,从广东佛山购进长鹿(金牌)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300ml/支,24支/箱)、长鹿(金牌)酸性玻璃胶(250g/支,25支/箱)和长鹿(金牌)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250ml/支,25支/箱)共计450箱,每箱进价45元。至案发时,当事人以每箱55元价格共销售13箱,现库存176箱长鹿(金牌)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300ml/支,24支/箱),129箱长鹿(金牌)酸性玻璃胶(250g/支,25支/箱),132箱长鹿(金牌)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250ml/支,25支/箱)。上述商品货值共计24750元,违法所得130元。上述三种胶经广东长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鉴定,均为非该公司或该公司授权厂商生产的合法产品,属于侵犯该公司“长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将广东长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表示不知道上述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18年7月27日,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红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红山区嘉蓝五金胶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商品427箱,罚款55000元。

东胜区王锋无照销售侵犯“索菲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1月16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向东胜区工商分局移送王锋涉嫌无照销售假冒“索菲亚”注册商标面巾纸一案。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侵犯了“索菲亚”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案发时王锋未办理营业执照,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无照经营。

依据《商标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东胜区工商分局于2018年3月26日对王锋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面巾纸共计410箱,罚款50000元。

鄂尔多斯市姜建云侵犯“沃尔沃”“矫马”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1月22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接到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查意见书》,称姜建云销售的“沃尔沃”“矫马”牌机油、液压油为侵权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在明知其购进的“沃尔沃”“矫马”牌机油、液压油为贴牌产品并非正品的前提下,于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2月4日期间,从彭贵强处购进侵犯注册商标“沃尔沃”“矫马”牌机油、液压油共计123桶,共计29930元。其中,“沃尔沃”牌液压油62桶、250元/桶,机油15桶,270元/桶;“矫马”牌液压油38桶、220—230元/桶,机油8桶、240元/桶。至案发时,上述液压油、机油已全部售出,售价为每桶加价40元,共计货值金额34850元。

经进一步查实,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提供的证据:询问笔录、“沃尔沃”和“矫马”商标注册证、厂家投诉书、货物清单、机油及液压油鉴定书、涉案液压油及机油照片等资料,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机油、液压油为侵犯“沃尔沃”“矫马”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3月22日对姜建云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40000元。

鄂尔多斯市“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7年6月19日,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拥有的“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专利与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该局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于2017年10月16日进行口头审理,请求人公司负责人别道平、被请求人公司法务部相关人员及代理人到庭参加口头审理。该局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验,通过对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以及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逐一比对,查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未落入涉案“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专利号:ZL201020260507.8)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依据《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有关规定,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本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原告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请求。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决定不服,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重新做出且认定侵权成立。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5个多月的审查核实,认真审阅诉讼材料,查阅大量相关法律及资料,组织相关专家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后认定,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在本案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驳回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巴彦淖尔市“折叠式房车”专利侵权纠纷案

乌拉特前旗泰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其折叠式房车专利被内蒙古天辰液压房车制造有限公司仿制并销售,导致其房车市场秩序被扰乱、经济遭受严重损失,于2017年7月31日向巴彦淖尔市科技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专利纠纷处理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2017年8月1日,巴彦淖尔市科技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内蒙古天辰液压房车制造有限公司当场送达答辩通知书,同时现场进行了调查。核查后于2017年8月21日中止了此纠纷案件。案件于2018年6月14日恢复处理。

案件合议组成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该局的调查,对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了逐一的比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在侵权事实认定清楚的前提下,经过协调沟通,最后双方达成和解,案件以调解结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总结认为,以上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典型性。大多数案件涉及商标侵权假冒,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契约精神,加重了社会诚信危机。同时也折射出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侵权假冒行为难度进一步加大。

危害性。这些事件大多数涉及老百姓生活领域,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责任重大。它们在生产生活领域造成的危害范围广,影响大,对社会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普遍性。这些事件的受害者主体是众多普通经营者,既有企业、也有个人。侵权主体多样,侵权手段多样,侵权商品多样化,“傍名牌”现象依然突出。一些侵权主体采取虚假宣传或者成本转嫁,广大消费者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将针对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点,加强研究,紧紧围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守住安全底线、聚焦民生关切、服务发展大局”三大目标,以开展全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为抓手,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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