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作为瓯江现代城小区的建设单位,将未经检验的电梯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罚款300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那日苏
联系电话: 18947156585
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9日
编辑: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