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康心月)10月23日上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重点解读。
《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实施办法》共6章34条。主要从总体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等5个方面明确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措施要求。
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主要从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5个行政层级,逐级规定了不同行政主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了苏木乡镇等基层组织的消防工作内容,使得实施办法更具操作性。
政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共同职责方面,明确了部门“谁主管、谁负责”的履职原则及5项共同职责。具体职责方面,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要求,结合自治区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要求,明确了发改、工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38个部门(机构)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责任落实与追究。在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我区细化了相关制度保障措施,建立了考核奖惩、结果运用、联合惩戒、约谈问责等措施,确保实施办法能够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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