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呼和浩特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呼和浩特市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据介绍,《实施方案》总体要求是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实施方案》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方案》新增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两类救助对象。
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实施方案》明确“定额资助标准不低于我市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45%”,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减负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确保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60%,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
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实施方案》新增“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
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按救助对象人员类别,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实施方案》在以下几方面进行细化调整。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我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其他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特困人员、孤儿按照100%比例救助,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70%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65%的比例给予救助。
年度救助限额:加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年度限额10万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年度限额5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8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在出院结算时,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自付部分仍无力缴费的,符合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由临时救助金和应急基金承担。
于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