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艳红)5月17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内蒙古消防总队、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同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4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
《办法》共30条,针对制约全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瓶颈问题,从顶层设计角度建章立制、细化责任,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区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办法》重点明确了以下6个方面内容。在细化明晰责任分工方面,《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的职能职责,并要求各级政府将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在建设方面,《办法》强调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要求,指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并对农村牧区消防用水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在维护管理方面,《办法》中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鹤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干扰消防通信。在保障灭火救援方面,《办法》要求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专线,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使用频率需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供水单位对火灾现场需要临时加压供水的,应当予以配合。在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方面,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打通“生命通道”,《办法》要求城市道路应当保证消防车通行;设置道路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并对人员密集场所、住宅物业服务人在维护消防车通道畅通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确保消防用水安全方面,《办法》要求供水单位定期检查、维护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并定期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防水源等相关资料。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醒,群众发现了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拨打电话12345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各地举报网站、管理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