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建立完善旗(县)级以上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协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办法》指出,医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关口前移,规范诊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诊疗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专人和专门场所,接受患者投诉或者咨询,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
《办法》提出,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坚持属地、公平、及时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管和调解,公安机关维护治安,各部门及行业组织共同参与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
《办法》要求,加大医疗纠纷保障力度,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发挥保险风险防范的功能作用,依法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规范保险经营业务,指导承保机构做好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工作衔接,引导承保机构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保护,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多元化解决途径。(柴羽佳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