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从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对自治区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此次专项治理分为5个阶段,即动员部署阶段、自查摸底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总结完善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阶段。动员部署阶段,要求各盟市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安排专门力量,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治理工作的良好范围。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邮箱。从2018年4月20日至5月30日,各盟市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摸排、分类、登记、造册,确保问题查明、底数精准、建档完善,并将摸底登记表于5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从6月1日至11月10日,要求各地突出问题导向,按照“取缔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审批一批”的思路,集中、快速、严肃处置;从11月11日至12月10日,各盟市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审批标准与办法等日常监管制度,汇总治理成效,公布本辖区的“白名单”和“黑名单”,并将本地治理工作开展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本辖区内的“白名单”和“黑名单”上报自治区教育厅;从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5月30日,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盟市开展专项督查。
《通知》要求,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然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是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通知》提出,要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育”“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学校内部,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通知》还对专项治理的分工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旗县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通知》明确,对于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对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查。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负责人指出,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各盟市要认真研究部署,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各地要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建设诚信体系,设立“白名单”和“黑名单”,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要建立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综合督导评价。自治区教育厅将适时牵头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专项治理不到位、缺乏实效的,将予以通报;对因专项治理不到位导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据了解,此次专项治理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设立教育处罚专用账户,做到事前严把准入关,事中依法加强监管,事后建立退出机制。
《通知》要求,明确教育行政许可的年限,理清年检与办学许可证的关系,谁发证谁监管。建立培训机构主动退出机制,合理规划配置培训机构数量。举报电话:自治区教育厅0471-2856613,自治区民政厅0471-6944678,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471-6613166,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0471-6628511。 王树天